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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2家检测机构被撤销资质
2025-05-292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两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取消机动车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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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6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移送的《关于建议取消“上海安瑾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的函》,随即对当事人展开调查。2024年12 月23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现查明,自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4月15日,当事人内外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实施外省市号牌机动车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的违法行 为,共出具虚假检验报告671份。
当事人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 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 测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 检验结果的”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 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取消当事人机动车检验资格。
(本文有删减)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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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交办的关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线索: 上海集宝天诚汽车检测修理有限公司存在对11辆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 的行为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情节 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移送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9月期间,对11辆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中7辆车辆的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当事人仍认定车辆排放检验合格,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中3辆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将发动 机转速仪连接在风扇上;在对剩余的1辆车辆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 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 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的机动车辆为10台以上,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情节严重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 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取消当事人机动车检验资格。
(本文有删减)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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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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