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种行为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司法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的通知, 旨在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形成精准打击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意见》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认定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重要参考因素: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
(二)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轻微违法行为为由索要不合理赔偿的;
(三)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再次向同一经营者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并索取赔偿或奖励的;
(四)购买商品的时间、地点明显存在地域化轨迹,短期内在同一市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多次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且反复投诉举报的;
(五)同一投诉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短期内投诉3件以上(含3件);2名及以上不同投诉人串通、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的;
(六)投诉举报具有团队化特征,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的,请求呈现台账化、公式化、格式化、模板化特点的;
(七)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要目的,利用网购平台团购劵“过期自动退”“随时退”等规则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并未完成交易产生实际消费的;
(八)以提起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媒体曝光等为要挟,胁迫或变相胁迫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
(九)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其他符合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特征的投诉举报行为。
《意见》特别指出,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举报投诉行为。
对于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处置流程规范:包括核实身份、依法处置、及时告知、奖励把关、建立名录5个部分。
其中,这几种投诉举报行为不予受理甚至追究投诉举报者责任:
核实身份阶段,对不提供或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身份的投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解。
依法处置阶段,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依据规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解。
另外,对于举报或投诉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以核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同时,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8种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不予受理
无独有偶,近日,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规范投诉行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投诉处理提示书。
提示书提出,投诉涉及以下特征,将可能被综合研判为“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将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
(一)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者次数的;短期内对同类事项进行反复、集中投诉举报,或对同类事项多次提起复议、诉讼的;主动申请撤回投诉、复议、诉讼次数较多的;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购买商品,或购买商品的时间、地点明显存在地域化轨迹的。
(二)明知商品存在质量、标签、超保质期等问题,仍然以“知假买假”、“找假买假”、“即买即退”的方式购买并要求经营者补偿或赔偿的;明知服务超出经营范围仍然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并要求经营者补偿或赔偿的。
(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以投诉举报、打假维权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以最终达到或实现其索要赔偿金目的的。
(四)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未损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以及未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提出投诉或举报,以最终达到或实现其索要赔偿金目的的。
(五)索赔诉求超出一般消费者索赔维权的合理范围的;索赔诉求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
(六)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并提出投诉举报或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的。
(七)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诉举报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不同投诉举报人提供相同的购买凭证等情形的;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举报的;不配合承办部门核实验证身份信息的。
(八)其他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特征的行为。
三、药店成为职业打假重灾区
聚焦到药品零售行业,长期以来,药店成为职业打假的重灾区。
一些所谓“维权者”常常利用药店的疏忽或产品包装的微小瑕疵,如缺少说明书、标签不规范等,进行恶意投诉和索赔,企图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给药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药店的正常经营和声誉。
2024年6月,一家药店因未向顾客提供水银温度计的说明书,被职业打假人举报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水银温度计通常是多支一盒,说明书容易丢失和忽略,但职业打假人却利用这一细节,向药店提出了高额索赔。
2021年7月,一名男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荆门市某药店精心挑选了7盒虫草强肾王和3盒老中医补肾丸。在购买后,立即以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向药店负责人提出了高达8000元的索赔要求。
职业打假人利用药店的疏忽和害怕心理,频繁进行恶意投诉和索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面对职业打假人,尤其是钓鱼式打假的猖獗,药店不再选择低头认怂。越来越多的从业者坚定表示,即便有错漏被抓住,也绝不妥协、私下和解,而是要通过正规程序解决,不能助长不正之风。
随着越来越多地区监管部门出台文件,建立完善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处置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相信职业打假违法现象将得到遏制。
当下,各地监管部门积极行动,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建立一套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处置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理由相信,随着这些机制的落地生根与不断完善,职业打假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必将得到有效遏制,市场将迎来更加清朗的发展空间。
内容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药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