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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参考‖新标准实施后,执行旧标准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吗?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答复!
2025-11-036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新版标准实施”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




01

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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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问题。比如GB44073-2024实施日期是2026/10/01,这个日期是指企业生产在2026/10/01必须按照写新标准执行嘛?还是说产品在2026/10/01售卖的时间?那在此之前生产的产品执行的是旧标准,过了2026/10/01还可以在市场上售卖嘛?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旧的强制性标准被新的强制性标准替代后就不再实施和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当前实施的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5-10-27




02

新版标准实施后按旧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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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非强制性产品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产品销售存续期间,产品标准进行了更新改版。企业在新版标准颁布实施之前按旧版产品标准生产的、未销售完的产品,标识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旧版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符合旧版产品标准要求,并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请问在此情况下,在新版产品标准颁布并实施后,这些老货是否可以继续销售?是否必须要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改为新版标准才能继续销售?谢谢。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因此,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如某项标准已废止,则该标准不再实施和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公开其产品符合的现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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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本期编辑:

王   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防伪溯源物流管理服务部主任)

本期采编:

刘   丽(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官方网站中国质量网执行总编)

刘   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助理兼会员协作发展部主任)

本期选题:

王   剑(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助理兼企业工作部主任)

杨晓东(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人)

本期主编:

李昭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秘书长)

本期主审:

王   群(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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