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统一执法尺度,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五类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两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是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在各类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的;
四是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是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违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并按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检验检测领域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造假”行为。2025年查办违法案件4221起,撤销(吊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403张。此次《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情节的认定尺度,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清晰、统一的裁量指引,有助于提升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精准度与威慑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一、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涉及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者在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0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取消其检验资格,并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期编辑:
王 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防伪溯源物流管理服务部主任)
本期采编:
刘 丽(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官方网站中国质量网执行总编)
刘 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助理兼会员协作发展部主任)
本期选题:
王 剑(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助理兼企业工作部主任)
杨晓东(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人)
本期主编:
李昭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秘书长)
本期主审:
王 群(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