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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证书失效仍篡改使用!谋取中标被重罚
2026-08-154

8月13日,《广西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一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作为加分证明材料中标,最终被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表现形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

基本案情:采购人S单位委托代理机构C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某网络运行维护项目,经组织评审,G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反映G公司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经查,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加分证明材料。经向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函询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财政部门认定G公司上述证书在开标时处于注销或撤销状态,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为篡改后的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为,G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明知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在开标时处于注销或撤销状态,但通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篡改后的认证证书,以此获取评审优势谋取中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G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不仅损害了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处罚,不仅限于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无论是否最终中标成交,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警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投标材料真实、合法,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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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本期编辑:

王   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防伪溯源物流管理服务部主任)

本期采编:

刘   丽(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官方网站中国质量网执行总编)

本期选题

王   剑(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助理兼企业工作部主任)

刘   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助理兼会员协作发展部主任)

杨晓东(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员工作部负责人)

本期副主编

张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秘书长)

刘   璐(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秘书长)

本期主编

李昭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

本期主审

李小波(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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