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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关于标准的官方回复
2024-08-293

01
企标标准封面是否必须标识国际标准分类(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CCS)号

根据GB/T1.1-2020,标准的封面必须列明国际标准分类(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CCS)号,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国标、行标和地标,而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企标撰写的规范文件。关于是否要标识(ICS)号和(CCS)号,考虑到企业标准虽然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一部分,但其制定和实施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不涉及分类要求,是否可以不做强制列明要求?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标准编写、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并无法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严格按照GB/T 1.1编写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02
标准过渡期适用

GB17625.1-2022标准2022/12/29发布,2024/7/1生效,该标准替代原有GB17625.1-2012标准,现新标准已经生效,但未在网上查到有过渡期说法,请问2024/7/1前生产的且依据旧标准GB 17625.1-2012测试的产品现在是否能够销售,还是说得召回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GB17625.1-2022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2024年7月1日起生效,过渡期为一年半的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GB17625.1-2022生效,自此之后销售的产品需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03
企业标准公开

问题一:企业已经在产品标签上表明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否视为已履行自我声明公开义务,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如果企业标准中涉及制造工艺需要保密呢。

问题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已经修改为国家推荐标准,但是企业尚未更换商品包装,包装上标注的仍为原国家标准,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罚则是什么呢。


1.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将产品或者服务的执行标准信息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在编制企业产品标准时,应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企业明示执行的标准已经失效的,企业应及时改正。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04
备案企标与国标冲突时,备案企标是否还有效

您好!请问当备案企标中限值与国标限值冲突时,企标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例如:食用油备案企标中铅的限值为0.1mg/kg,苯并芘限值为5μg/kg,而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铅的限值为0.08mg/kg,苯并芘限值为10μg/kg,此种情况下,企标是否因设置指标未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废止,铅和苯并芘的判定均应使用GB2762-2022,还是铅使用GB 2762-2022判定,而苯并芘使用备案企标判定。食品安全抽检过程中有遇到很多这种企标未及时更新的情况,请帮忙解答,谢谢!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否则企业标准的相应技术指标无效,应及时改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内容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期编辑:

王   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防伪溯源物流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本期选题:
刘   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助理兼会员协作发展中心主任)
王   剑(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长助理兼企业工作部主任)
本期采编:
张   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秘书长)
刘   丽(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网络工作部主任兼中国质量网执行总编)
本期主编:
李昭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秘书长)
本期主审:
王   群(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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